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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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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申報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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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六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建設用地”第二十條: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jīng)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jīng)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栋不帐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章“建設用地”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經(jīng)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jīng)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三)辦理補償?shù)怯洝1徽饔猛恋氐乃袡嗳撕褪褂脵嗳藨斣诠嬷掌?span>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ㄋ模┕嬲鞯匮a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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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2、審查環(huán)節(jié)責任: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
3、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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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用地予以批準轉用;2、超權限予以批準。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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