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市監(jiān)不罰〔2025〕24號
當事人:石臺縣******經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172*****XK
住所:石臺縣仁里*****號
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92**********K
2024年11月6日,安徽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對石臺縣*****營店里的天然山泉水進行抽檢。2024年12月6日,檢驗機構出具報告,耗氧量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zhí)法人員于2024年12月9日將檢驗結果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本局于2025年1月3日決定立案調查。
立案后,本局辦案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收集、調取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上述調查過程中本局未對當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從池州市******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天然山泉水,購進數量為2箱,共計48瓶,每箱21.6元,實付金額43.2元,銷售價格為每瓶2.5元,執(zhí)法人員2024年12月9日現場檢查時上述檢驗批天然山泉水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為120元。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購進票據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檢驗報告一份,證明上述批次天然山泉水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事實;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上述檢驗批天然山泉水購進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事實;
4.票據和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購進數量、購進價格等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簽字認可。
2025年2月13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石市監(jiān)罰告〔2025〕24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途徑。
當事人接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钡囊?guī)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留存了票據,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加強產品審查把關,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并決定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臺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石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24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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