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石行復〔2024〕38號
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1992年1月7日出生。
住址:江蘇省泰州市某某區(qū)某某街道某某小區(qū)某號樓。
被申請人: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臺縣城關牯牛降北路。
法定代表人:殷寶寧,職務: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針對其關于石臺縣某網咖無證經營煙草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依法開展調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依法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已經全面充分履行了法定職責,同時,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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