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自然資規(guī)罰字〔2022〕1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葉*成: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對你非法采礦一案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你中標七都鎮(zhèn)六都村水土保持項目,該項目位于安徽省鑫富環(huán)保有限公司廠區(qū)南側。你在實施七都鎮(zhèn)六都村水土保持項目的過程中,在項目范圍內清理出大量石頭。2022年3月份,你以每農用車15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石頭,共計12車,非法獲利1800元;2022年5月份,在案件調查期間,你以每農用車15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石頭,共計8車,非法獲利1200元。由于你未辦理采礦許可證,你擅自將項目中開挖清理出的石頭對外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無證采礦。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調查詢問筆錄;
2.現場拍攝影像資料;
我局已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并參照《安徽省國土資源系統(tǒng)實施礦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并處罰款600元,共計人民幣3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我局財務室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本決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對“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并處罰款600元,共計人民幣3600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石臺縣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石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 張先生
電 話: 6023495
地 址: 石臺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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