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2003289321Y/202303-00075 | 組配分類: | 其他政策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石臺縣水利局 | 主題分類: | 農業(yè)、林業(yè)、水利 |
名稱: |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水基〔2007〕109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各單位:
經征得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同意,現(xiàn)將《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2、《關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有關問題的復函》(建管函〔2007〕2號)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水利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行為,加強水利投資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保證稽察工作客觀、公正、高效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對國家出資為主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稽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稽察工作給予協(xié)助和支持。
項目法人及所有參建單位都應配合水利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機構、職責、人員
第五條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負責全省水利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對稽察項目的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執(zhí)行情況以及建設程序、資金使用等進行稽察;
(二)收集、匯總和發(fā)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見通知;
(三)考察選聘稽察專家;
(四)負責稽察專家的日常管理;
(五)組織、承辦稽察專家培訓;
(六)接受水利部稽察辦的指導,配合水利部、國家發(fā)改委稽察辦公室對省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
(七)受水利廳委托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違規(guī)違紀事件的舉報進行調查;
(八)承擔廳交辦的其它任務。
稽察辦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管理局,負責承擔有關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稽察工作由稽察組承擔,并實行組長負責制,稽察組組長及成員在稽察通知書明確,稽察組組長一般由稽察辦主任或副主任擔任,開展稽察工作期間,稽察組組長或指定一名專家為專家組組長,負責具體稽察業(yè)務工作。稽察組組長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被稽察項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實、準確、公正地評價被稽察項目的情況,并提出建議和整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稽察辦提交稽察報告;
(三)督促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
(四)完成稽察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稽察工作的內容
第七條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項目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稽察人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項目的正常建設活動。
第八條 稽察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遵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等,對項目建設活動進行稽察。
第九條 稽察的對象和內容:對項目法人履行職責情況和市場主體從業(yè)活動進行稽察,內容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執(zhí)行,開工報告報批、工程驗收等程序履行,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環(huán)境影響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等情況。
第十條 稽察工作結束后,稽察組對項目建設活動應作出評價,并提出整改意見或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稽察組可以就第九條所屬部分內容或其他事項組織專項稽察,也可以對要求整改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稽察辦根據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安排,結合工程規(guī)模、投資來源、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設情況等因素,選定稽察項目,由廳下達稽察通知書,稽察通知書應包括稽察項目名稱、稽察內容、稽察組成員及組長、稽察工作時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稽察組根據稽察項目有關情況,制定項目稽察工作提綱,深入項目現(xiàn)場進行稽察。
第十四條 現(xiàn)場稽察結束,稽察組應就稽察情況與項目法人或現(xiàn)場管理機構交換意見,通報稽察情況,并及時向稽察辦提交事實清楚、客觀公正的稽察報告。
第十五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聽取項目法人就有關建設管理、前期工作、計劃執(zhí)行、資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情況的匯報,并可以提出質詢;
(二)查閱建設項目有關文件、合同、記錄、會計憑證、帳薄、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必要的說明,必要時可復制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察勘工程施工現(xiàn)場、檢查工程質量,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方面進行質量檢測;
(四)進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場所或地點,向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進行查驗、取證、質詢,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
第十六條 稽察組在稽察工作中若發(fā)現(xiàn)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向稽察辦或廳領導專項報告。
第十七條 稽察報告由稽察辦分別送廳有關處室征求意見。根據報告和有關處室意見,由水利廳下發(fā)整改意見通知書,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整改意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向稽察辦報告。
第十九條 對項目整改情況,稽察組應適時跟蹤監(jiān)督,必要時可進行再次稽察。
第五章 稽察人員、被稽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稽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人員執(zhí)行公務,不得打擊和報復稽察人員。
第二十一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權利:
(一)向項目法人及參建單位、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和取證;
(二)查閱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數(shù)據、帳薄、憑證、報表、錄音、拍照或攝影有關的證詞、證據;
(三)進入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場所或地點,進行查驗、取證、質詢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建設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完成稽察工作;
(二)執(zhí)行稽查任務時,應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回避原則;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稽察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對為稽察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聘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被稽察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項目有關的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干預被稽察項目的建設管理活動,致使被稽察項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損害的;
(四)接受與被稽察項目有關單位的饋贈、報酬等費用,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游等違紀活動,或者通過稽察工作為自己、親友及他人謀取私利的。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應積極協(xié)助稽察人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資料、合同、帳薄、憑證、報表和音像資料等。
第二十五條 對稽察提出的問題,被稽察單位可以向稽察人員進行申辯;對整改文件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稽察辦或水利廳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仍執(zhí)行原整改或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發(fā)現(xiàn)稽察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時,有權向稽察辦報告。
第二十七條 被稽察項目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稽察辦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執(zhí)行稽察任務或者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的;
(二)拒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協(xié)議、財務狀況和建設管理情況,或者隱匿、偽報資料,或提供虛假情況、假證詞的;
(三)可能影響稽察人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安徽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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