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2779057288D/202011-00034 | 組配分類: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發(fā)布機構: | 石臺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 |
名稱: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一、申請條件
1、屬本單位管轄區(qū)域內;
2、做好安全警示、圍欄等防護安全措施;
3、申請單位應當在挖掘前自行聯(lián)系地下管線(燃氣、通信、電纜、自來水等)相關部門,對地下管線情況進行調查,在施工時應在相關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線,如在挖掘過程中出現地下管線破裂或意外情況時,申請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險,保證安全,并承擔所有責任。
二、申請材料
1、申請表
2、施工方案
3、因工程建設需要,需提供規(guī)劃部門批準總平面圖
4、平面圖
5、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流程
1、申請人備齊申請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員審查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書》(除即辦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網上或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
2、組織現場勘察,填寫勘察意見;
3、根據申請材料、勘察意見,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法定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guī)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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